在寫訴訟時,她又翻了一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發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看到後,她想都得走法律程序,肯定得争取一下最大利益吧!
就按這條規定要求賠償,起訴狀交上去,等了幾個月,開庭時,法官第一句,就是你告的不對。
黃一曦費勁地想了一下,覺得這個表述很奇怪,應該是設計師不懂法律沒有按照法官陳述。
“不是告得不對吧,應該是她程序不對,按照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一般來說,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和仲裁事項請求一緻,如果超出了仲裁裁決事項的範圍,法院應拒絕受理超出仲裁事項範圍的請求,否決将造成程序違法。
”
黃一曦說的是法釋〔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如該訴訟請求與訟争的勞動争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争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提出的請求少于仲裁裁決事項時,法院審理中應嚴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對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事項不進行審理。
”
“那倒不是,這個設計師有去申請勞動仲裁,當地的勞動局在法院立案庭旁邊有一個窗口就是勞動仲裁,那人接過申請看了一下,示意她直接去訴訟。
”
那個設計師告的那個公司位置是一個用工單位衆多的市區,勞動局為了方便打工者,就直接在那裡設置一個窗口,仲裁窗口的人那樣做,已經算是得到法院的默認。
“如果是這樣,法官的語氣就奇怪了。
”要知道原告有訴訟的權利,至于支持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就由法官裁定了。
那位設計師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商洛宇也覺得那個法官的表述有點問題,當時設計師問法官要怎麼改,法官說他不是律師,又反問她想怎麼判,她說她想依法辦事,他說依法,你的訴訟不對,就依不了法。
黃一曦分析,“是不是法官知道她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仲裁申請書上不一樣呢?
”
如果是這樣的話,讓設計師把訴狀内容改成勞動仲裁一緻就算了。
“沒有,法官讓她回去自己和對方當事人協商,令那位設計師不忿和心冷倒不是這點,而是做為介紹她工作的朋友和法官的話。
”
據設計師所說,介紹她去工作的朋友說她不守本分,不願出庭給她作證,而那法官直白說她想借此發财。
“這個法官用詞倒真是不講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