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其行為不具有“協助組織性”,對賣淫者、賣淫活動不形成“控制”。
在陳大丫未到發廊幫助時,兩個賣**已在發廊上班兩個多月,陳大丫去發廊主要工作是做飯給她們吃,收銀并沒有增加其保姆工資,隻是因為勤快好心多做的工作。
兩個賣**性既無失去人身自由,接客與否也是自身決定,非陳大丫可以幹預。
即使是現在一眼望過去,十九歲的陳大丫,眼神柔弱、老實善良,溫順聽話是她的本性,剛出農村,慎言少語,膽小怕事的少女,哪敢問過那些龌龊的事,隻顧工作不問其他是完全有可能的。
如果“協助故意”中的認識因素缺乏,何談“協助故意”呢!
因而辯護人認為,由于一審判決定罪證據明顯不足,在本案存有合理懷疑、缺乏充足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作出證據不足、指控陳大丫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黃一曦話音剛落,彭慶喜馬上站了起來說道:“公訴人不同意辯護人的觀點,兩名賣**已經承認賣淫的事實,組織賣淫罪的吳某某潛逃未被抓獲,如果主犯罪嫌疑人一輩子都沒有被抓,本案犯罪嫌疑人陳大丫不可能一輩子被關着不被判決,這是其一。
其二,本案中協助組織賣淫罪不是組織賣淫罪的從罪,而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組織賣淫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定罪和本案沒有關系。
”
彭慶喜那天對黃一曦的不耐煩并不等于他對黃一曦或者這個案件的輕視,在黃一曦把無罪辯護的理由上交到濱海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會議決議後,張媚又讓彭慶喜主動請膺,着手這個案件的公訴。
夫妻倆為了證明律師事務所的決議,花了很大的精力在這個案件上,就是要維護原判決,哪怕是減輕刑罰的判決,對他們來說都是失敗。
彭慶喜說完後得意洋洋地看着黃一曦,在他看來,黃一曦是一個隻鑽法律不懂國情的法呆子。
要知道這個國度上,隻要是涉及“黃賭毒”都是高警戒線,何況這個案件的發生就是在“嚴打期間,“殺一懲百”是在這種非常時期使用的統治方法,陳大丫這個罪名是最高十年刑期判決九年半,已經是一審公訴人的仁慈。
要是他是一審公訴人,公訴的罪名就是組織賣淫罪。
可惜這是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确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款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彭慶喜還沒說完,黃一曦已經舉手半天,隻等着輪到自己辯護。
待他說完話後,黃一曦便站起來說道:“我想公訴人和一審的法官忽視了這個事實。
兩個女人賣淫的事實不等于是被強迫賣淫的事實,更不等于我當事人知道其賣淫的事實,也不等于我當事人有協助賣淫的事實。
因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潛逃,兩位賣**的證詞對我當事人非常重要,現在我請求審判長傳喚兩位賣**出庭作證,查明事實真相。
”
至于黃一曦為什麼沒有走尋常路,選擇從警察入手,排非證據。
那時因為陳大丫是黃一曦辯護的刑案中最配合的犯罪嫌疑人了,警察問了,她都說了,警察不問的,她也都說了。